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原则,彰显法治的人本精神。同时,废除劳教还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运用行政处罚措施,避免恶意处置和滥用职权。
内容与层级更高的现行法律抵触,依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综上:劳教制度违宪、违法,应依法撤销。
法律分析: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 法律规 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1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已经正式废除。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废除。废除劳改是为加强了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力度和广度,也是对多年来民意呼声的全面回应,而它的更直接后果则是让中国法治更健康。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因如下: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根据《监狱法》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年的12月28日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